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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活动安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9-12-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活动安全审批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关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条 举办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举办、谁报审、谁负责”“办活动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举办单位对所举办活动的内容、过程和安全负总责,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1名政治思想过硬、组织纪律性强人员全程参加活动组织管理。

第二章 审批备案范围

第四条 学校审批备案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及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活动;

(二)校外单位(个人)在学校举办的活动;

(三)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活动;

(四)涉及宗教和民族事务安全的活动;

(五)涉及外事安全的活动;

(六)其他有必要审批备案的活动。

第三章 审批备案程序

第五条 举办活动需审批备案的,由举办单位填写《吉林农业大学活动安全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履行如下程序。

(一)举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报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党委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安全审批,党委统战部负责宗教和民族事务安全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事安全审批;

(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举办单位先后报送保卫处、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批;

(三)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将《审批备案表》转送相关审批单位备案,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举办单位自行备案。

第四章 审批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有两个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活动,应当明确第一举办单位,并由其完成审批备案程序;校外单位(个人)在学校举办的活动,由学校与其联系单位作为举办单位完成审批备案程序。

第七条 举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备案程序,涉及外事安全等活动需在活动举办前三个月提请审批。举办单位在一个月内于同一地点举办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活动,可以采取一次性方式进行审批备案。

举办单位须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批部门有权决定不予批准,取消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无特殊原因不提供相关材料或手续不全的;

(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四)举办时间、场所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五)可能出现危害校园安全或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的;

(六)可能出现导致治安事件、件等紧急情况的;

(七)秩序混乱,对参加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八)其他因突发情况以及应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

第十条 举办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等举办活动,不得将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活动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重新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活动取消的,举办单位应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特殊时间节点原则上不予批准举办各类活动,确需举办的,除履行正常审批备案程序之外,还需提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不经申请而擅自举办须审批备案的活动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视情况予以取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举办活动出现各类安全问题或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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