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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日期:2019-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有“吉林农业大学”字样的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校领导的签名章及职章,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印章依据学校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刻制;学校各非常设机构及各二级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制由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所刊名称须为法定名称,规格、样式、质料等依据规定确定。新刻印章由学校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

第五条 因印章磨损变形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应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刻章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刻制。因损坏而废止使用的印章须交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六条 原印章因机构调整、名称改变等原因而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须将停止使用的印章及时交回学校办公室备案,由学校办公室交至学校档案馆封存。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法定公章及法人名章,由本单位按照规定刻制、启用、销毁、封存,报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带有“吉林农业大学”字样的公章及各种业务专用章。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公章、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教学副校长职章、科研副校长职章;学校授权审计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各单位印章由各单位安排专人保管;单位有多枚印章的要集中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分别为公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印章存放地点必须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由监印人员随同用印。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十二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学校党委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党员组织发展材料等;

4.干部考核材料等;

5.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党委印章的。

(二)学校公章

1.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4.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等;

5.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

(三)学校钢印

1.用于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2.其它需要使用学校钢印的。

(四)法定代表人印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证件、证书、聘书、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其它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五)党委书记签名章

1.党员组织发展材料等;

2.以党委书记名义发出的信函;

3.其它需要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的。

(六)校长签名章

1.录取通知书、学位证书等;

2.以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3.其它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

(七)教学副校长、科研副校长职章

经校长授权的,教学、科研相关业务。

(八)各种业务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九)各单位印章

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及校内外联系工作。严禁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提及的印章使用程序按照归口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时,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因公用印由归口部门审批,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其报请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因私用印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审批后,当事人根据办理事项,到相关职能部门归口审批,如超出归口部门审批权限,由归口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学校授权的印章管理单位依据审批结果用印。审批人是用印的主要责任人,对用印事项要严格审核、依规审批,承担用印审批责任。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校领导同意并签发后用印;

(二)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其中,涉及经济类的须经审计处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由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同意委托相关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约后,方可使用合同专用章;

(三)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报告、鉴定、成果、奖励等各类上报材料,由科技管理处审批后,开具“用印审批单”;

(四)需要在外文学历证明书等外文资料上加盖印章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后,开具“用印审批单”;

(五)开具介绍信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审签后到学校办公室备案登记;

(六)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及证书等上用印。

第十四条 各种业务专用章和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程序由该印章管理单位制定并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吉农大字[2007] 3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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