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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的规定(试行)
日期:2019-12-11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校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奋发向上,争做新时代吉农榜样的良好氛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正确导向,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表彰奖励要向基层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倾斜。表彰奖励结果要与推荐上级组织开展的同类表彰奖励人选(集体或成果),与学校晋职晋级、职务评聘等紧密结合。要做好发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坚持权威严肃,学校表彰奖励项目均须有明确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要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宁缺毋滥,要贴合重要时间节点举行表彰奖励仪式。

(四)坚持一票否决,表彰奖励对象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保密工作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意见。

(五)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二、学校表彰奖励活动种类

学校表彰奖励活动分为学校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受双重组织领导单位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和各二级单位自行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三类。

(一)学校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1.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创先争优表彰奖励活动

党委组织部为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包括吉林农业大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奖励从2021年开始,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贴合“七一”时间节点举行表彰奖励仪式。

2.吉林农业大学立德树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活动

人事处为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包括吉林农业大学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吉林农业大学优秀管理服务工作者,吉林农业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团队,吉林农业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优秀科研团队。表彰奖励从2020年开始,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贴合教师节时间节点举行表彰奖励仪式。

3.吉林农业大学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活动

招生就业工作处为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包括吉林农业大学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从2019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每3年开展一次表彰,每次在年底前举行表彰奖励仪式。

4.吉林农业大学先进学生集体、优秀学生个人表彰奖励活动

学生工作部(处)为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包括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含先进学院、十佳班级、先进本科生班级、先进研究生班级、优秀本科生寝室、优秀研究生寝室、优秀留学生寝室等),吉林农业大学学生优秀个人(含十佳大学生、优秀本科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留学生、优秀本科生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学生干部等)。表彰奖励从2019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年底前举行表彰奖励仪式。

以上表彰奖励活动均制发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或吉林农业大学文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证书或奖牌盖学校党委印章或学校公章;按照活动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原则上全体校领导参加表彰奖励仪式。

(二)受双重组织领导的单位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1.团委、工会、妇委会、武装部等受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的单位,可按上级要求和自身职能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2.表彰奖励活动制发本级组织文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证书或奖牌盖本级组织公章;按照活动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原则上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及业务紧密联系的校领导参加表彰奖励仪式。

(三)各二级单位自行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学校各二级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要严格控制,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可按学校公文处理办法制发本单位文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证书或奖牌盖本单位公章。原则上不举行表彰奖励仪式,不给予物质奖励。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部门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并作为学校表彰奖励活动的重要依据。

集体和个人获得国家、省(部)及市级相关重大荣誉(称号),取得标志性突出业绩,作为学校表彰奖励活动的重要依据。学校年度绩效先进单位、年度优秀个人评选作为经常工作,不举行表彰奖励仪式,评选结果可作为学校表彰奖励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学校表彰奖励活动的实施

(一)表彰奖励活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按周期和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仪式坚持隆重、节俭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二)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表彰奖励工作经费及物质奖励经费预算,并按程序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四、学校表彰奖励的监督

(一)学校表彰奖励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及物质奖励。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申报时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2.严重违反表彰奖励程序的;

3.获得表彰奖励后短期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4.私自出售、出租表彰奖励证书、奖章、奖牌等,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二)撤销表彰奖励,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奖励。

(三)切实加强对奖励活动的财务管理,学校有关部门要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他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表彰奖励活动实施细则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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