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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和行车安全,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办〔2018〕133号)《关于吉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吉教办〔2018〕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配备的车辆(以下简称学校车辆)、公共交通车辆、学校招标的社会租赁公司车辆和出租车。

学校车辆包括主要负责人用车、业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班车。

第三条 学校车辆应当严格按照相应业务需要使用。一般公务活动原则上使用公共交通车辆。

第四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安全使用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车辆的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学校车辆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车辆采购及社会车辆租赁公司的招标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车辆的登记、处置和清查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交通费用的预算、核算管理等工作;按业务相对固定使用学校车辆的单位(以下统称授权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用车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临时使用学校车辆的单位对车辆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学校车辆配备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七条 学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学校车辆更新后,淘汰车辆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八条 学校车辆更新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含)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用车和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配备的学校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含)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含)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含)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含)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含)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备。

学校车辆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九条 学校车辆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用车:适用于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学校主要负责人业务活动。

(二)业务用车:适用于学校与上级业务部门(专家)及有关业务单位(专家)之间开展的调研、评估、检查等业务活动;学校外事接待业务活动;院士业务活动;学校慰问、检查、交流合作等业务活动;学校扶贫、科技下乡、基层服务等业务活动;学校教学科研基地相关业务活动;大量重要材料取送业务活动;学校批准的其他必要的业务活动。

(三)机要通信用车:适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办理涉密工作。

(四)应急用车:适用于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紧急会议和活动;送取重要文件、档案等材料;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重要票据;师生员工紧急就医;执行精准扶贫工作任务;学校批准的其他特殊应急情况用车。

(五)离退休干部用车:适用于服务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六)执法执勤用车:适用于学校治安巡逻、防火安全巡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其特殊的专业技术用途依规使用。

(八)班车:适用于职工上下班;学生教学实习、科研实践、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入学接站、毕业送站、就业洽谈、大型文体活动等;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会议;离退休人员殡葬服务;学校批准的其他情况用车。

第十条 符合学校车辆使用范围的公务活动,在学校车辆无法满足时,本着节约、适用原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原则上只能使用学校招标的社会租赁公司车辆或出租车。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采取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集中调度与专车专用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各类公务用车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车辆不得出租、出借。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学校车辆封存停驶。

第十三条 学校车辆实行有偿使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车辆实行档案管理,做到“一车一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学校车辆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加油一律实行IC卡管理。因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定点办理相关业务时,驾驶员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后勤保障处或授权管理单位,经批准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当做好车辆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状况、性能完好;在驾驶时,应当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禁止开特权车,禁止疲劳驾驶,禁止酒后驾车,禁止违章驾车。由于驾驶操作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二)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开往家中(按出私车处理)。擅自出车的,驾驶员承担车辆使用费用;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负全责;发生严重事故的,驾驶员调离岗位,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车辆按照如下程序和规定使用:

(一)符合学校车辆使用范围的公务活动,用车单位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用车人向后勤保障处交通服务中心提出用车申请,后勤保障处交通服务中心合理安排车辆(一般情况下按申请用车的先后顺序派车;在车辆紧张时,优先保证学校重要公务活动、外事接待活动等用车)。

(二)学校驾驶员在接到调度员派车通知后方可出车,用车人用车时将《审批单》交给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用车人和驾驶员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登记单(三联单)》(以下简称《用车登记单》)并当场签字。用车人取走《用车登记单》一联并存档备用;驾驶员于用车当天将《审批单》及《用车登记单》一联交给核算员。

(三)授权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规范用车申请、出车管理等各环节,控制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学校招标的社会租赁公司车辆按照如下程序和规定使用:

(一)符合学校车辆使用范围的公务活动,在学校车辆无法满足时,可选择使用学校招标的社会租赁公司车辆。用车单位填写《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用车人向学校招标的社会租赁公司提出用车申请,公司按需安排车辆。

(二)用车人用车时将《审批单》交给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用车人和驾驶员填写《××公司用车登记单(三联单)》并当场签字。用车人取走《××公司用车登记单(三联单)》一联并存档备用。

第十九条 出租车按照如下程序和规定使用:

(一)符合学校车辆使用范围的公务活动,在学校车辆无法满足时,可选择使用出租车。

(二)用车单位填写《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用车,用车时应当取得合法合规票据。

第五章 公务交通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务交通费用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公务需要和在编在岗参改公务人员数量,下达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公务交通费用预算执行,无预算、超预算的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列支。

(二)各单位应加强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在保障正常公务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年度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只减不增。

(三)公务交通费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实物保障用车及其他学校车辆发生的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报销;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不再报销其市内公务交通费用。

学校其他人员在长春市市区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签批”。各单位工作人员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由本单位班子其他成员签批;单位只有一名负责人的,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由分管校领导或指定责任人签批;科研项目组(课题组)人员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签批,项目(课题)负责人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由项目组(课题组)其他成员签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范围,报销执行据实结算原则。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公务用车的正常开支,按所取得的合法合规票据据实报销,不得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师生员工交通费用,避免出现福利化倾向。

第二十三条 报销手续应当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开支,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以下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一)学校车辆可以报销燃油费、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大型车大修费用不予报销。

(二)学校人员报销公务用车交通费时,使用学校车辆的,由后勤保障处交通服务中心与用车单位凭《审批单》《用车登记单》据实、定期结算,后勤保障处交通服务中心凭《审批单》《用车登记单》及合法合规票据统一到计划财务处报销;使用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报销时提供合法合规的公务交通票据及公务事由;使用学校招标的社会租赁公司车辆的,由公司与用车单位凭《审批单》《××公司用车登记单》据实、定期结算,公司凭《审批单》《××公司用车登记单》及合法合规票据统一到计划财务处报销;使用出租车的,报销时提供《审批单》及合法合规票据。

(三)学校人员到长春市远郊区(双阳区、九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公务出差,往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大巴站等地发生的交通费按《吉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市内交通费”包干规定报销,不能作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或各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交流、培训及学生活动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相应业务活动的规定要求,在会议费、培训费、助学金等科目中列支,不作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 会议、培训等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分别与会议、培训活动等费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一并报销,不得分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提倡私车公用,如私家车用于公务活动的,用车费用自理,因此发生的安全、赔偿责任等一切后果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公务用车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车辆根据使用性质和用途实行标识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执勤、洒水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授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严格管理本单位人员公务用车活动和经费报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具体用车人对公务用车及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公务用车行为进行日常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公务用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各授权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由后勤保障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组(课题组)按业务需要使用学校公务用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吉农大字201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学校车辆基本情况及收费标准.docx

2. 学校车辆基本情况及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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